【腾讯云】云服务器、云数据库、COS、CDN、短信等热卖云产品特惠抢购

关于优化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扬经发〔2023〕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经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并参考周边地区相关情况,我们对全市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等做了优化调整。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在前期物业阶段,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各类室内(外)停车位(库)(含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业主专有车库除外)统一按最高不超过50元/月·车位的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或使用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成立业主大会或实行业主自治以后,具体收费标准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自主协商确定。

2、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对用于出租的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专有室内停车位(库)和人防车位,租金最高标准为150元/月·车位,建设单位专有室内机械式车位,租金最高标准为100元/月·车位,下浮不限。

3、临时停车费。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临时车辆实行出入许可规定。在前期物业阶段,小区是否实施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单位决定。前期物业阶段的临时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临时车辆停放不区分临停对象和临停位置,统一按以下标准(下浮不限)执行:即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从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始计时,1小时内免收;超过1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元收取,24小时以内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重新计收。

成立业主大会或实行业主自治以后,临时停车的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

4、公共能耗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的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代收代交。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二、管理要求

1、住宅小区实施汽车停放收费,应统一施划停车位,设置停车位指示牌、车辆进出监控系统和明码标价公示牌,明确专人管理。

2、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符合消防要求,确保住宅区道路畅通,且不影响业主正常活动,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清运装修垃圾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4、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实行免费;

5、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书面委托相关单位,代理人防车位出租、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权责,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其它规定

1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扬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扬政价〔2014〕63号)、《扬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标准的通知》(扬政价(2014]64号)、《扬中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扬中市住宅小区代收代交公共能耗费分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政价〔2014〕58号)、《扬中市经济发展局、市住建局关于暂定住宅小区机械式车位租金和汽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扬经发(2019]74号)同时废止。

此后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由经济发展(价格)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新规定执行。

2、对原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标准超出本通知规定的,可在合同(协议)届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4日

来源:扬中市经济发展局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内容分享:
全球2000+节点无盲区覆盖,注册即可免费使用
Top